资金类型名称 |
就业见习补贴 | 业务主管部门 |
人社局 |
资金属性 |
补贴类 | 责任科室 |
洛江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|
补贴对象 |
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(含技校)毕业生和16-24岁失业青年。见习期为3-12个月。 | 补助标准 |
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(含技校)毕业生和16-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(单位),给予不高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00%的就业见习补贴,用于见习基地(单位)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、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。 |
政策依据 |
《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<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>的通知》(泉财社[2019]318号)第十三条;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》(泉人社[2019]122号)。 | ||
补助流程 |
办理程序:见习期满后,见习基地(单位)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,经审核,按规定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(见习期间,见习基地(单位)应先行支付生活补贴)。 申请材料:①《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》;②《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协议书》;③《泉州市洛江区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》;④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(按月提供);⑤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;⑥《就业创业证》复印件(在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登记失业);⑦身份证复印件;⑧毕业证书复印件(毕业生提供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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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限要求 |
全年实施 | ||
业务咨询电话 |
0595-22633516 | 投诉举报电话 |
0595-22633755 |